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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12-27 13:05:59)
員警配合抓姦取證之法律效力!
依據「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『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』之規定,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雖無搜索票,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。而該條款規定『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』,因此並非搜索當時必須有『自外即明顯可見之犯罪行為正在進行』方可逕行搜索,只要有客觀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即可。
 
又通姦之犯罪行為,一般而言不過半個小時,至多一個小時即可完成,苟必須申請搜索票方得搜索,將永遠無查獲之可能,因此本案合乎『情形急迫』之要件,自不待言。」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666號判決要旨著有明文。
 
最後,員警配合當事人赴小三住處抓姦,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所為之搜索處分即應評價為合法之無令狀搜索,不僅阻卻違法,所取得之證據即應有證據能力。反之,倘元配未經警方陪同即率爾破門抓姦,則有可能該當刑法第306條之「侵入住居罪」、刑法第354條之「毀損罪」。